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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权、新闻自由权和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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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2: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 月 23 日,高等法院第四小组进行的 REsp 1.325.938/SE 审判揭示了宪法的紧张局势,一方面涉及对信息权、言论权和自由权的审查。另一方面,人格权体现在对荣誉和形象的保护上。 一份新闻报道报道称,正在开展一项调查行动,调查参与 Jogo do Bicho 的人员,其中包括几位公共当局,塞尔希培法院作出裁决,谴责该新闻机构因侮辱性行为而支付物质损失赔偿金新闻报道中提到的治安官国家的荣誉。 STJ 第四小组在 REsp 1.325.938/SE 中作出的判决,报告员劳尔·阿劳霍部长指出,尽管报告的语气带有酸性,但批评是在信息性新闻材料的范围内插入的,基于公共利益的事实调查,涉及警察当局正在进行的调查,没有深入研究被告人的亲密关系和私生活,这意味着它没有超越批评权,主要是因为它是行使的对于塞尔希培州严重且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对 TJ-SE 的决定进行改革,决定传播有关公共权力的行为或决定的新闻或批评,或行为原则上,其代理人不构成滥用新闻自由。

STJ第四小组做出的决定符合STF的传统判例。在 ADPF 130 报告员部长艾尔斯·布 电话号码数据里托 (Ayres Britto) 于 2009 年 6 月 11 日发表的判决之际,该判决涉及宪法新闻自由和被称为“新闻法”的第 5,250 号法律,STF 全体会议确定了这样的方向:所谓新闻自由,指的是沟通和思想表达的自由,包括:1)知情权;2)寻求信息的权利;3)发表意见的权利;4)批评的权利。信息自由确保举报事实的权利,并且当存在真实性要求时,该权利的行使被认为是正常的,而真实性是从举报人的勤奋中提取的,举报人负责认真调查所发布的事实,并且言论自由体现在思想、想法、意见、信仰的表达,表达对某个想法的有利或不利的表达,包括价值判断和批评。



信息、言论和新闻自由并非绝对价值,因此其行使受到限制,例如承诺保护人格权以及禁止以故意实施犯罪为目的传播信息或言论。诽谤、诽谤和诽谤。 也就是说,言论和信息自由保障个人和新闻界以任何方式寻求、接收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权利,但事后司法干预以确定是否发生滥用权利的可能性除外。法律。 此外,就公共代理人而言,即使在其荣誉和形象方面受到不公平的冒犯,谦虚的必要条款也是赔偿的基础,因为每个公共代理人都处于公民的永久警惕之下,并且当国家代理人不其官方行动在所有方面都表现出合法性和合法性,这引起了人们对公民公开组织的反法律行为的更强烈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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